吃海螺吃出珍珠,这份“幸运”真的属于她?
暂时被市场遗忘的珍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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运气来的时候啊真是挡也挡不住,近日安徽蚌埠一女子就在吃海螺时吃出了珍珠,令广大网友羡慕不已,甚至有人表示愿意花5万元买下这颗珠子!
当事人陈女士从秦皇岛购买了一些海螺带回家给家人尝尝鲜,结果在吃海螺大餐时差点被里面的一个异物硌掉牙齿,掏出来一看,居然是一颗浑圆的珠子,陈女士的父亲认为是颗小石子,赶紧丢了继续吃饭。
但陈女士觉得这颗褐色带一点沉淀纹的小珠子表面光滑,挺好看的,因此就留了下来,还顺手拍了张照片给比较了解海产品的婆婆,结果陈女士婆婆立马告诉她是一颗海螺珠,而陈女士拍摄视频上传社交媒体后,网友留言海螺珠可是稀罕之物,5万个海螺才出一颗珠!
大家都在纷纷羡慕陈女士的好运时,也有一些人发出了疑惑:这颗珠子是归陈女士所有吗?
要弄明白这个问题,首先我们得搞清楚,这颗从海螺里吃出来的珠子,在法律上是什么样的存在。
这涉及到一个叫“孳息”的概念,“孳息”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,在法律上分为“天然孳息”和“法定孳息”。
天然孳息
“天然孳息”是指依据物的自然性能或者物的变化规律而取得的收益。例如:母鸡生的蛋、牲畜下的幼崽,果树长出的果子,土地自然生长的粮食、草、树木等植物。
法定孳息
“法定孳息”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,由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,如房屋出租的租金、借贷产生的利息等。
陈女士这种从海螺里吃出的珍珠就属于“天然孳息”。那么法律上如何规定“天然孳息”的归属呢?
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,“天然孳息”在没有用益物权人的情况下由所有权人取得。陈女士购买海螺,支付了金钱,拿到了海螺,已合法取得了海螺的所有权,所以海螺以及海螺里的珍珠都归陈女士所有。
珍珠和奶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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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
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天然孳息,由所有权人取得;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,由用益物权人取得。当事人另有约定的,按照其约定。
现实生活中,经常还会出现生鲜店老板、饭店加工海鲜的人提出异议,表示珍珠应该属于自己的情况,这些说法可以得到法律上的支持吗?
答案是否定的。首先来看一下生鲜店老板的这种情况,根据《民法典》的相关规定,标的物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,标的物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。生鲜店老板将海鲜卖给顾客,顾客支付了现金,生鲜店老板交付了海鲜,那么该海鲜的所有权就完成了从生鲜店老板到顾客的转移,海鲜产生的“天然孳息”即珍珠,所有权也归顾客所有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
第六百三十条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,归出卖人所有;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,归买受人所有。但是,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
至于饭店加工海鲜的人主张珍珠归其所有的情况,虽然表面上看也有顾客将海鲜“交付”给加工者的情形,但顾客让加工者加工海鲜实际上是一个加工承揽合同。顾客并没有转移海鲜所有权的意思,而且根据加工承揽合同的约定,承揽人在完成工作后应当将成果交付给定作人,所以饭店海鲜加工者也不是珍珠的所有权人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
第七百七十条第一款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,交付工作成果,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
吃海鲜吃出珍珠,是意外之喜,虽说“天下没有白吃的午餐”,但合法合理的“幸运”我们也不必将其拒之门外。当然,我们也要理性看待这份“幸运”,与其幻想靠意外之喜“发财”,不如学学此次事件的当事人陈女士,即便他人出高价购买也表示不会出售此海螺珠,而是打算将其做成一个戒指或者吊坠,将这份“幸运”永久收藏,也不失为一桩“美谈”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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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饭店吃饭时吃出紫色珍珠,该珍珠应当归属于谁?
近日,安徽蚌埠一女子在饭店吃饭时吃出紫色海螺珠。该海螺珠价格不菲,甚至有网友出价到5万元购买,该女子的运气着实令人羡慕。 那么就有网友好奇,海螺是商家出售,出售的本意只是出售这道菜,并没有打算出售海螺内的海螺珠。那么商家是否可以以此为由要求女